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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冀乡村振兴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依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本基金会章程等,制定河北省中冀乡村振兴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基金会各机构和分支机构,内容包括收入来源、使用范围、支出比例、投资增值、票据管理、计价方式、工资福利、行政支出、项目运行、管理程序和财务要求等。
三、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2.投资收益;
3.其他合法收入等。
四、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五、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六、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七、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八、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1.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2.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
3.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九、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十、开具捐赠票据。
1.本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2.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十一、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3.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4.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5.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受赠财产,用于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
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项目。
6.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项目。
十二、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同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1.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
2.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费用。
3.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十三、本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
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出。
 十四、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付标准,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后,报理事长审定后执行。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之前,月工资3000元左右。签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驻会理事津贴支付标准,已经享受退休金待遇的,不再享受本基金会津贴。直接从事公益项目运行活动的,项目活动发生费用按财务规定经理事长审定后报销。
项目直接运行费用支付标准,参照同期市场平均支付标准和按照实际支出,经理事长审定后执行。
差旅费支付标准,参照省级事业单位相关管理办法,经理事长审定后执行。
资产管理和处置。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已经签定对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进行资助项目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十五、本基金会资产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十六、本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十七、本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2.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仅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十八、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1.本基金会中,基金会执行非营利财务制度。
2.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3.本基金会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监督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对基金会财务报告进行审验核查,有权向理事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等反映情况。
十九、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基金会会计、出纳同时负责基金会财务和秘书处财务工作。
二十、基金会理事会定期审议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财务处负责。
二十一、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独立会计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重大项目的专项审计。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法人代表人离任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二十二、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十三、日常行政支出10万元以下由理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决定。
二十四、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财务部门和人员完成以下事项并报理事会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二十五、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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