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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冀乡村振兴基金会行政人力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提高中冀基金会行政专业化管理能力、工作效率,促进各内设机构规范、合理、协调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中冀乡村振兴基金会。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印章管理
1.印章的分类
本基金会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2.印章的刻制
本基金会的上述印章按照登记机关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刻制。
3.印章的保管
本基金会公章由办公室负责人保管,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由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处负责人保管,上述印章不使用时应放入各自保险柜保管。
4.印章的使用与申请
本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的使用,均应填写《用章审批表》《用章登记表》,且均应待审批同意后才可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发现需用印文本与《用章审批表》登记表内容不一致时严禁用印。用印文件用印以后应如实填写《用章程登记表》并将《用章审批表》留存备查。
所有印章的使用原则上均应在办公区内使用,如果必须外带使用,则必须请示理事长,且待理事长同意后,用章现场必须有秘书长或财务处负责人中至少一人在场监督使用。
基金会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未经基金会各负责人批准、擅自用章,则盖章内容无效,且擅自用章者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视情况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5.印章的销毁
基金会注销登记后,基金会所有印章必须交回基金会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销毁。
第二节    档案管理
1.证照管理
本基金会需管理证照为: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理事、监事身份证复印件。
证照须由办公室专人专柜保管,使用证照原件或复印件须向秘书长、理事长提交使用申请,且说明使用原因,待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违规使用证照,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公文管理
①公文格式
本基金会发文按《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执行, 遵守统一格式。
②公文存档
本基金会发布的所有公文审批件和制成件均应进行存档备查。
3.合同管理
①凡是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合同范围包括:各类资助项目合同、外包服务合同、设计、采购、与外单位合作方面的合同,以及接受捐赠协议等。秘书处负责合同存档管理工作,所有合同都应在基金会合同登记表填写、登记并备案。
②订立合同前,必须详细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不得与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签订经济合同。
除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书,方可对外签订书面协议、合同,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书必须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加盖基金会公章后授权生效。
③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全面履行。合同履行中如遇履约困难或违约情况,工作人员应及时汇报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④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相关负责人及理事长审核后方可通过。
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相关规定流程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4.其他重要材料管理
序号 档案类别 收集、管理机构
1 成立过程备案材料 办公室
2 人事类 秘书处
3 报表、账簿、发票、凭证等财务类 财务处
4 投资类合同、重大诉讼类 秘书处
5 基金会公文、发文 办公室
6 所获荣誉证书、奖杯 办公室
 
第三节    安全事宜
非工作时间须切断各类电器的电源。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前,各机构对所辖办公区域的用电、办公设备等设施进行检查;各公司对所管辖区域的消防、用电、办公设备、治安、防盗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一节    员工守则
1.热爱国家,忠于职守,民本为先,服务社会。
2.爱岗敬业,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3.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基金会相关制度。
4.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5.上班时间不随意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
6.注意自身形象,行为得体,礼貌待人,仪表整洁。
7.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办公用品节约使用。
8.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严谨操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共同维护好基金会声誉。
第二节    员工招聘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将各部门招聘需求先提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确定,待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同意后,报理事会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招聘。
员工的聘任应从应聘者的年龄、学历、所学专业、职业资格、工作经验,以及为人品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同时,招聘流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
第三节    员工录用
待聘员工确定聘任后,自用工之日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3个月;因项目聘用的员工,依据项目期限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并设定试用期;项目期少于3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80%发放工资;
试用期满前5个工作日需进行工作表现评估,表现合格者由秘书处办理转正手续;考核不合格者由秘书处通知考核结果,并办理离职手续。
试用期内员工如与基金会解除劳动关系,需至少提前3天书面提出;基金会认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要求的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会在向员工说明后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与解除
1.合同的续签
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员工需提交续签申请,报秘书处审批,确定续签,合同条款征得员工同意后,续签劳动合同;基金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
2.合同的变更
员工工作岗位、职位、薪酬待遇发生变化,需签署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合同的解除
有以下情况,基金会将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①员工严重违反基金会的规章制度;
②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年旷工累计7个工作日的;
③徇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④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经培训、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
⑤双方协调,解除劳动关系的;
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员工自动离职者,需提前30天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并按照基金会要求做好交接工作。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或缩短交接期。
第五节    考勤管理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确实需要离开的,需向秘书长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基金会实行标准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
基金会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30-18:00.
秘书长负责员工考勤,员工因故不能到岗者,需提前申请;情况特殊不能提前申请的,须通过电话向秘书长请示,征得同意后按请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的,扣除日工薪的10%;迟到30分钟以上4小时以内的,按照事假半天计算,扣发0.5天薪酬。秘书长每年进行一次考勤情况汇总,对于年度内无故旷工六次(含)以上者,基金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基金会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加班;因工作需要,在休息日进行加班的,可申请加班。加班需提前报直属领导审批同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加班记录。加班时间可抵扣事假、病假、申请调休,一般情况下不支付加班费。
第六节    培训
员工入职后,需由基金会安排专人进行员工入职培训和岗前相关工作知识培训,以及与基金会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学习等。
基金会根据业务需要,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节    休假管理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其他规定应享受的假期。员工休假需提前申请。法定节假日及员工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的休假天数和休假期间的薪酬计算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规执行。
员工请事假,应提前1天提出申请;如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应委托他人办理或电话告知,并及时补办申请手续;事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于期满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办理,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事先不请假、事后不补假的,按旷工处理。实际事假天数按事假期间工作日天数计算;事假期间患病仍按事假计算。如病假天数超过事假,则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员工申请事假,一次连续休假工作日天数一般不超过5天。
第八节    福利待遇
员工的工资采用月工资制,月工资由基本工资、交通补助、餐费补助、通讯补助、全勤奖和节日补助构成,基本工资应根据员工担任的职务、岗位等在聘任时确定。根据基金会所在地区发放防暑降温或取暖费。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会为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河北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会自员工入职时当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因社保操作时限原因不能当月缴纳的,则需在次月缴纳并补缴上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能缴纳的,由员工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员工工资每月10日发放,如遇节假日可提前发放,计薪周期为上月1号至月底。新聘任人员报到当月工资和离职人员离职当月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次月发放。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当地工资政策和实际工资增长水平,基金会可对工资标准进行适度调整。
第九节    绩效考核
基金会每年年末对员工工作表现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当年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能力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发放年终奖金。
根据员工当年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年末绩效考核结果,对表现突出者进行晋升,并对薪酬待遇进行调整。
员工也可自行申请晋升,将申请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秘书长,秘书长审批过后,秘书长报理事长讨论确定。
第十节    附则
本制度中未明确的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制度于2018年8月15日起生效实施。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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